关于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

关于多个债权人债务清偿顺序


现实生活中,有债务人借了多个债权人的钱开公司。例如:黄生借了张三100万,李四200万,王五300万。假如黄生的公司经营不善破产,面临债务纠纷,该先还谁的钱呢?


许多人存在着“先来后到”的理念,认为谁的“欠条”上写的还款日期早,就先还谁的。但是这种理念在法院诉讼上行不通,债务清偿并不都是以时间顺序来安排的,哪怕你先取得法律生效文书,也并非比后取得法律生效文书的有优先清偿债务的权利。




一,先申请强制执行,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


当法律文书生效后,一些老赖拒不履行还款义务,你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我国法律条例有规定:如果债务人的财产充足,能还清所有债权,那么首先对债务人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人(执行措施包括查封债务人的房产、冻结资金等等),就享有优先其他债权人的清偿权利。


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还清所有债权,那么就会采用债权所占比例,平均分配的原则。比如:黄生借了张三100万,李四200万,王五300万。但是他所冻结的财产只有100万,那么就按照:1:2:3的比例分配。


二,先申请财产的保全,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


法律上有个名词叫“财产保全”,是为了保障判决生效,债务人有足够的钱来执行偿还义务;或者防止债务人不当减少财产,给债权人带来的损害。如:老赖想暗度陈仓,把破产公司的钱财转移到自己的裤腰带里,于是搞低价设备转让,把100万的设备10万元卖出去。你申请了这个“财产保全”,就可以替代老赖的位置,行使债务人的权利,能直接撤销掉这笔损害自己债权的买卖。


如果其他债权人没有申请“财产保全”,而你先申请了这个制度,在司法操作上面你就可以优先获得债务的清偿。申请“财产保全”和申请“强制执行”不同,不必等到法律判决书生效,只需一起诉就可以申请。


但这种情况也有限制,要确保在债务人财产充足的情况下,你才享有优先权。如果财产不够偿还债务,那你将和其他债权人一起按照债权比例,平均分配债务人财产。可能有债权人会说:申请了财产的保全,都不一定有优先清偿的权利,那么我还浪费钱去申请干嘛?千万不要觉得吃亏,这个是预防老赖转移财产的有效措施,如果判决生效,老赖没钱偿还,岂不是更亏吗?万事可以商量,你可以私下和多个债权人讨论这笔申请“财产保全”的费用。


三,优先债权比普通债权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


上述提到的是普通债权,要想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限制较多。而法律上有种“优先债权”,它们无需限制或者限制较少。那么优先债权属于哪种情况呢?


首先是:有担保的债权可以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获得清偿。担保的债权有三种表现形式:1,抵押权2,质押权3留置权。抵押权指的是: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债务合同时,债务人用“财物”(包括动产和不动产)来抵押担保,债权人不可以转移占有。质押权指的是:有第三方用自己的财产(仅限于动产和财产权利证书)帮债务人做质押,当债务人无法偿还欠款时,你就有权用第三方的财产获得清偿。留置权指的是:债权人占有着债务人的财产(只能是动产),当债务人不履行偿还义务,债权人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,将动产折价或拍卖,获得优先清偿的权利。


 质押权好区分,就是用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利来质押。但是抵押权和质押权就有点不好区分。两者的通俗区别是:抵押权的财产不可以转移占有,而留置权可以被债权人占有,甚至拍卖。抵押权可以用房子、车子、金钱担保,但是留置权不能用房子这种不动产担保,仅限于车子、金钱等动产。


   债权有了这三个担保,法院将债务人财产进行拍卖后会优先清偿你的,剩余钱财清偿其他债权人。


   但是“担保的债权”只是相比民间借贷的“普通债权”有优先权,遇到这几个“优先债权”还是会在清偿顺序上退让。1,破产企业所欠国家的税款要优先清偿,确保国家利益。2,破产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五险一金等费用,要优先清偿,毕竟人民利益大于一切。3,申请破产程序的费用,包括诉讼费,请破产管理员,审计人员的工资。毕竟申请私人企业破产的费用,不能归于政府税收。所以破产公司先交清破产费用,才讨论普通债权人的财产分配。


   除了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,有担保的债权还会落后于几个特殊群体的优先权:1,船舶优先权2,民用航空器的优先权3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优先权。船舶和民用航空器都是指属于国家管辖,有事业编制的机构,要确保在编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险。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可以是私营业主,因为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多数和建设工程有关,所以当发生债务纠纷时,工程承包人具有优先权,确保工人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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