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要债公司-债务催收必须要债权人自己进行吗?

北京要债公司-债务催收必须要债权人自己进行吗?


     正常的债务都是在民事经济关系中产生的。债务催收是民事经济关系行为。在民事经济关系中,民事经济权利的行使,民事经济义务的履行,都是民事经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的,也是可以依法灵活决定的。对于债务摧收行为来说,这是债权人自己决定的事情,既可以由债权人自己依法进行,也可以由债权人委托的代理人依法进行。

     在现实生活中,由于债权人生病、没时间、忙不过来或者其它种种原因,不能自己亲自催收债务,而依法委托他人实施催收债务行为,这也是合法行为,是依法受法律保护的,相关债务人应当予以配合。不应该因为不是债权人自己催收债务而进行拒绝。

    受债权人依法委托催收债务的人,应当按照我国相关规定,按债权人的合法委托授权范围,合法合理的催收债务,不得实施超越债权人委托范围和超越相关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规定的行为。只有合法的债务催收代理行为,才受法律保护。任何超越于相关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规定的债务催收行为,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。如果造成恶劣、严重后果,将会受到依法追究。

     对于债权维护行为,也是有合法、非法之分的。只有合法的债权才受法律保护。非法的所谓债权,本身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,其委托的债务摧收行为当然也不受法律保护。对于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追收行为,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可以依法维权,可以不接受、不配合相关非法追收行为。

     实施非法债务催收的行为,无论是所谓的债权人,还是其委托的债务催收代理人,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,相关当事人及其他人员,可以依法请求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,以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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