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讨债阻碍他人正常营业 被判停止侵权

为讨债阻碍他人正常营业 被判停止侵权

     

以为讨债呢是那天经地义的事,殊不知已触犯法律构成侵权。李云、李逸因以经济纠纷为由到他人门市上闹事,致使他人无法正常营业被诉至法院。124日,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,判决李云、李逸立即停止侵权,并支付造成原告两天无法正常经营的租金损失共411元。

2012625日下午,李云、李逸以其父李伟和王标之妻孙媛有经济纠纷为由,到王标开办的建材门市部摆摊卖裤头,影响王标经营生意。王标报警后经民警劝解后李云、李逸才离开。第二天上午,李云、李逸用携带的铁链子将王标的建材门市部大门锁住,王标报警后民警和李云、李逸之父李伟联系,李伟称其与王标之妻有经济纠纷,儿女是去为自己讨钱的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。最后李云、李逸在民警的劝解下极不情愿地离开。2012630日上午,李云、李逸又到王标的门市部大吵大闹,致使王标无法正常营业。75日下午,李云、李逸再次来到王标的门市部闹事。王标认为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,为此起诉至法院,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停止对自己的侵权,并赔偿自己经营损失每天500元,损失从侵权之日起计算,到停止侵权之日止。

巩义法院经审理查明,王标门市部租金每年7.5元,每天租金为205.5元。

法院审理后认为:被告李云、李逸以其父被告李伟与原告之妻孙媛有经济纠纷为由,多次到原告的巩义市紫荆金汇建材门市部闹事,被告李云、李逸已构成侵权。对原告要求李云、李逸停止侵权的请求,法院予以支持。原告要求李伟承担责任的请求,因被告李伟本人未实施侵权行为,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。被告李云、李逸多次到原告门市部闹事,影响原告正常经营,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。二被告四次到原告门市部闹事,造成原告共计两天无法正常经营,原告两天的租金损失411元,应由二被告承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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