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死钱未了 夫死妻讨债
王某在其夫朱某病故后,持朱某生前借给甲村委会18450元的借条,起诉乙村委会(期间甲村委会并入乙村委会)要求偿还该笔借款本息。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,有效地保护了朱某生前的合法债权。
朱某生前借给甲村委会18450元,约定利率为2.5%,2000年3月7日该村委会更换了借条,借条写明本金18450元,利息4317元。2008年3月,甲村并入乙村。2008年9月朱某去世。并村前后,朱某及王某多次向甲村委会及并村后的乙村委会催要借款。2011年3月份,乙村委会支付原告利息1000元。王某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8450元,利息4317元及自2001年至今的利息。
北京要账公司认为,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朱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,朱某死亡后,王某作为所诉债权的原告符合法律规定。债务人甲村因机构调整并入乙村,因此,乙村应对甲村所欠债务承担清偿责任。原告所诉借款属实,被告理应返还借款本金18450元,利息3317元。因借条中原、被告双方对该笔借款约定的利率不明,利息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。法院最终判决乙村民委员会偿还王某借款本金18450元,利息3317元;乙村民委员会从2001年元月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按1845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,息随本清。